亭户 [tíng hù]
1. 古代盐户之一种。唐干元元年(公元758年)第五琦定盐法,将制盐民户编为特殊户籍,免其杂役,专制官盐。因煮盐地方称亭场,故名。宋代京东、河北、两浙、淮南、福建、广南海盐产区中,专指向政府领取本金产制正盐(额盐)归公的盐户。亦称“灶户”,和制浮盐(额外馀盐)卖给商户的“锅户”有别。元明两代仍称亭户。清代文献间或使用,一般通称“灶户”。
亭户 引证解释
⒈ 古代盐户之一种。 唐 乾元 元年(公元758年) 第五琦 定盐法,将制盐民户编为特殊户籍,免其杂役,专制官盐。因煮盐地方称亭场,故名。 宋 代 京东、河北、两浙、淮南、福建、广南 海盐产区中,专指向政府领取本金产制正盐(额盐)归公的盐户。参见参见“灶户”、“锅户”。
引《新唐书·食货志四》:“亭户冒法,私鬻不絶,巡捕之卒,遍于州县。”
《宋史·食货志下四》:“然自 皇祐 以来,屡下詔书輒及之,命给亭户官本,皆以实钱;其售额外盐者,给粟帛必良;亭户逋岁课久不能输者,悉蠲之。”
宋 叶适 《宋武翼郎邵君墓志铭》:“煎盐实尅亭户钱,以应诸费。”
亭户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 1.
亭户释义:古代盐户之一种。 唐 乾元 元年(公元758年)第五琦 定盐法,将制盐民户编为特殊户籍,免其杂役,专制官盐。因煮盐地方称亭场,故名。宋 代 京东、河北、两浙、淮南、福建、广南 海盐产区中,专指向政府领取本金产制正盐(额盐)归公的盐户。《新唐书·食货志四》:“亭户冒法,私鬻不絶,巡捕之卒,遍于州县。”《宋史·食货志下四》:“然自 皇祐 以来,屡下詔书輒及之,命给亭户官本,皆以实钱;其售额外盐者,给粟帛必良;亭户逋岁课久不能输者,悉蠲之。”宋 叶适《宋武翼郎邵君墓志铭》:“煎盐实尅亭户钱,以应诸费。”参见参见
- 2.
亭民释义:⒈驿亭附近的居民。晋 干宝《搜神记》卷十八:“安阳 城南有一亭,夜不可宿,宿輒杀人……亭民曰:‘此不可宿,前后宿此,未有活者。’”⒉即亭户。宋 梅尧臣《送朱表臣职方提举运盐》诗:“国用必餘资,亭民无滞物。”《续资治通鉴·宋理宗开庆元年》:“先是 丁大全 使其私人为 浙西 提举常平,尽夺亭民盐本钱,充献羡之数,不足则估籍虚摊,一路骚动。”
- 3.
宿生释义:⒈老成博学的读书人。《三国志·魏志·高堂隆传》:“方今宿生巨儒,并各年高,教训之道,孰为其继。”⒉佛教语。犹前生。宋 洪迈《夷坚甲志·盐官孝妇》:“上管场亭户 顾德谦 妻 张氏,梦神人以宿生事责之曰:‘明当死雷斧下。’”明 屠隆《綵毫记·湘娥访道》:“知卿有缘,宿生来知卿有缘。红尘不恋,受清虚红尘不恋。”
- 4.
手历释义:宋 时官署印发给纳盐亭户的取钱凭证。《续资治通鉴·宋孝宗淳熙二年》:“壬戌,詔 浙东 提举监司体访 浙西 提举 薛元鼎 措置印给亭户纳盐手歷式样,将合支本钱尽数称下支给,毋致积压拖欠。”《续资治通鉴·宋孝宗淳熙二年》:“先是 元鼎 印给手歷,徧给亭户,令賫歷就称下支钱,至是復令 浙东 行之。”
- 5.
榷署释义:宋 置掌管过境贸易的机构。《宋史·食货志下八》:“乾德 二年,禁商旅毋得渡 江,於 建安、汉阳、蘄口 置三榷署,通其交易……缘 江 百姓及煎盐亭户,恣其樵渔,所造屨席之类,榷署给券,听渡 江 贩易。开寳 三年,徙 建安 榷署於 扬州。江 南平,榷署虽存,止掌茶货。”
- 6.
盐法释义:官府管理盐务所制定的政策法令、产销制度和有关则例。唐 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况绢之贵贱,皆不缘盐法。”《新唐书·食货志四》:“乾元 元年,盐铁、铸钱使 第五琦 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傜。”《元史·食货志五》:“盐法隳坏,亭民消废。”明 沉德符《野获编·司道·盐运使》:“嗣后 耿清惠 以故都运转侍郎,仍出理盐法,歷朝皆特差都转运使董其事。”
- 7.
盗粜释义:非法出卖(粮食)。唐 张鷟《朝野佥载》卷五:“张鷟 为 阳县 尉日,有称架人 吕元 伪作仓督 冯忱 书,盗糶仓粮粟。”《新唐书·食货志四》:“两池 盐盗贩者,迹其居处,保、社按罪。鬻五石,市二石,亭户盗糶二石,皆死。”元 无名氏《陈州粜米》第三折:“那廝每不依钦定,私自加添,盗糶了仓米,乾没了官钱。”
- 8.
课额释义:赋税的数额。宋 王闢之《渑水燕谈录·谠论》:“一年之内,国家预得 江、淮、荆湖 三路卖盐课额。”明 王冕《伤亭户》诗:“课额日以增,官吏日以酷。”《清史稿·食货志四》:“请自 乾隆 五十七年始,凡 山西、陕西、河南 课额,在於三省引地百七十二属地丁顶下摊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