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 [xíng xíng]
1. 执行刑罚,特指执行死刑。
例行刑者先俟于门外。——清·方苞《狱中杂记》
英[ carry out a death sentence; ]
2. 又。
例行刑人先俟于门外。
行刑 引证解释
⒈ 执行刑罚。多指执行死刑。
引《国语·周语上》:“赋事行刑,必问於遗训,而咨於故实。”
唐 韩愈 《论淮西事宜状》:“兵之胜负,实在赏罚,赏厚可令廉士动心,罚重可令凶人丧魄。然可集事,不可爱惜所费,惮於行刑。”
郭沫若 《南冠草》第五幕:“外边行刑的准备一切都已经停当了,是 土抚台 土大人 亲自监斩。”
国语词典
行刑 [xíng xíng]
⒈ 执行刑罚。
引《国语·周语上》:「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而咨于故实。」
《三国演义·第三二回》:「临受刑,叱行刑者:『吾主在北,不可使我面南而死!』」
行刑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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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释义:⒈三成,三套。《仪礼·既夕礼》:“荐马,缨三就,入门,北面,交轡。”郑玄 注:“缨,今马鞅也;就,成也。诸侯之臣饰以三色而三成。”《周礼·春官·典瑞》:“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繅皆三采三就。”⒉犹三匝,三重。《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夫子之门人盖三就焉。”俞樾《群经平议·大戴礼记一》:“三就者,三帀也……夫子之门人三就,言其多也。”⒊谓古时服死刑者,依照身份不同,分别三处就刑。《书·舜典》:“五刑有服,五服三就。”孔 传:“行刑当就三处: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市。”孔颖达 疏:“行刑当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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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释义:⒈《史记·秦始皇本纪》:“韩非 使 秦,秦 用 李斯 谋,留 非,非 死 云阳。”张守节 正义引《括地志》:“云阳城 在 雍州 云阳县 西八十里 秦始皇 甘泉宫 在焉。”汉 桓宽《盐铁论·毁学》:“李斯 相 秦,席天下之势,志小万乘,及其囚於囹圄,车制於 云阳 之市。”后世诗词戏曲小说中常用以指行刑之地。元 孟汉卿《魔合罗》第四折:“我将杀人贼斩首在 云阳 内。”明 许三阶《节侠记·直谏》:“出言廝挺真无状,怎饶他伏法 云阳。”⒉指 云梦泽 中 高唐之台。一说为“阳云”之误。《文选·司马相如<子虚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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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释义:⒈古代在官舆前导引的役卒。⒉执杖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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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伯释义:⒈伍长。 晋 崔豹《古今注·舆服》:“伍伯,一伍之伯。五人曰伍,五长为伯,故称伍伯。”⒉亦作“伍百”。役卒。多为舆卫前导或执杖行刑。《后汉书·舆服志上》:“大车,伍伯璅弩十二人。”唐 韩愈《寄卢仝》诗:“立召贼曹呼伍伯,尽取鼠辈尸诸市。”伯,一本作“百”。宋 蔡絛《铁围山丛谈》卷四:“呼伍伯辈,令二人持此木偶,掷之江中。”清 秦朝釪《消寒诗话》:“公急命伍伯批颊曰:‘尔欲污问官耶!’”程恩泽《索炬叹》诗:“忽闻伍伯詬且怒,踏破柴门索蕉炬。”参阅《宋书·百官志下》、明 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庄岳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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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春释义:⒈因春天到来而引起忧伤、苦闷。唐 司空曙《送郑明府贬岭南》诗:“青枫江色晚,楚 客独伤春。”唐 朱绛《春女怨》诗:“欲知无限伤春意,尽在停针不语时。”明 高明《琵琶记·牛氏规奴》:“呀,老姥姥,你怎的説这话。惜春 年纪小,也怪他伤春不得。你年纪这般老大,也説这般伤春的话,成甚么样子!”清 龚自珍《西郊落花歌》:“西郊落花天下奇,古来但赋伤春诗。”⒉旧指春日施刑,不顺天时,故谓之伤春。《旧唐书·于志宁传》:“令时属阳和,万物生育而特行刑罚,此谓伤春。窃案《左传》声子 曰:‘赏以春夏,刑以秋冬。’顺天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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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执行释义:办理取保手续,并经批准后实施的监外执行。 是罪犯在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患严重疾病、怀孕等)下,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的特别执行方法。保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保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刑期未满,应将罪犯收回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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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刑释义: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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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刑释义:停止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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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卫军释义:党卫军(德语: Schutzstaffel),为德文Schutz(护卫、防护、亲卫)与德文Staffel(团队、编群、队伍)的组合词,英文普遍简称为SS,是德国纳粹党中用于执行治安勤务的编制之一,与纳粹党武装战斗执行部队的冲锋队并立的另一支纳粹党情报和监视、拷问行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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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市释义:古代常在市曹行刑,故称绑赴刑场正法为“入市”。明 张居正《又答大同巡抚贾春宇》:“彼计沮气衰,将自敛矣。近闻已就羈紲,入市有日,未知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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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斧手释义:刽子手。《初刻拍案惊奇》卷七:“玄宗 怒极,喝令绑出斩首。刀斧手得旨,推出市曹斩讫。”《荡寇志》第一一七回:“刀斧手将 白瓦尔罕 推出帐外,将要行刑,忽听火光中一位佳人从外进来,连叫刀下留人。”聂绀弩《怀<柚子>》:“走在前面的是刀斧手,穿着短装便衣,挽着袖子,手里提着雪亮的鬼头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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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释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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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具释义:用来逼问口供或执行刑罚的器具,如夹棍、老虎凳、绞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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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吏释义:行刑的吏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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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杖释义:刑具,行刑用的棍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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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辟释义:刑法;刑律。《左传·昭公六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杨伯峻 注:“刑辟即刑律。”《旧唐书·杨嗣复传》:“天后 重行刑辟,轻用官爵,皆自图之计耳。”《明史·沉鲤传》:“鲤(沉鲤)劾 国祥(张国祥),詆诬导諛,请正刑辟。”郭沫若《十批判书·庄子的批判》:“已经是由奴隶制蜕化出来了,但满地都是刑辟陷阱,只求免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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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斋日释义:佛教语。 谓每月持斋素食并禁止屠宰的十天。《地藏经·如来赞叹品》:“復次 普广,若未来世众生,於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日,乃至三十日……能於是十斋日,对佛菩萨诸贤圣像前读是经一徧,东西南北百由旬内,无诸灾难。”唐 高祖《禁行刑屠杀诏》:“自今以后,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及每月十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杀。”亦省作“十斋”。唐 白居易《春日闲居》诗之一:“今日非十斋,庖童馈鱼肉。”《警世通言·杜十娘怒沉百宝箱》:“老身年五十一岁了,又奉十斋,怎敢説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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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棍释义:旧时的一种刑具,用两根木棍做成,行刑时用力夹犯人的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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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曹释义:市内商业集中之处。 古代常于此处决人犯。《魏书·常山王遵传》:“迁吏部尚书,纳货用官,皆有定价,大郡二千匹,次郡一千匹,下郡五百匹,其餘受职各有差,天下号曰‘市曹’。”宋 朱熹《知南康榜文》:“右出榜 星子、都昌、建昌县 并市曹,晓諭管下士民父老等,请详前项事理,逐一遵禀。”宋 朱熹《知南康榜文》:“切幸特赐开諭,及榜示市曹,仰居民知委。”《京本通俗小说·错斩崔宁》:“押赴市曹,行刑示众。”李一《荆宜施鹤光复记》:“潘锡三,汉 人也,以其为汉奸,故立即斩首市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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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式释义:⒈固定的制度。《管子·君臣下》:“国有常式,故法不隐,则下无怨心。”宋 赵与时《宾退录》卷三:“按《唐会要》,武德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詔自今已后,每年正月、九月及每月十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钓,永为常式。”⒉法式;常规。《史记·秦始皇本纪》:“羣臣诵功,请刻于石,表垂于常式。”《三国志·魏志·王肃传》:“禄代其耕,乃往古之常式,当今之所宜也。”《魏书·乐浪王万寿传》:“朝廷衣冠,应有常式,何为著百戏衣?”《魏书·孙惠蔚传》:“校练句读,以为定本,次第均写,永为常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