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 [jū yì]
1. 一种剥夺犯人自由的刑罚,时间很短。
英[take into custody;]
拘役 引证解释
⒈ 犹束缚。
⒉ 法律名词。主刑的一种。即将轻罪犯人短时期监禁在一定场所,剥夺其自由的一种刑罚。在我国,拘役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可以到一年。被判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国语词典
拘役 [jū yì]
⒈ 法律上指一日以上,不满两个月之剥夺自由刑。
拘役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 1.
主刑释义:可以独立用于犯罪人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区别于“附加刑”)。
- 2.
减刑释义: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 3.
刑种释义:刑罚种类的简称。 中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 4.
数罪并罚释义:对同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包括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在判决之后,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数罪;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漏判之罪或又犯新罪的。并罚原则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 5.
缓刑考察释义: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6.
缓刑释义:按法律规定暂不执行刑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犯罪人接受考验的刑罚宣告制度。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又犯新罪,则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新罪与前罪按数罪并罚处理。
- 7.
都作院释义:⒈宋 代制造军械的地方,隶属工部军器所。《宋史·职官志五》:“南渡置御前军器所。建炎 三年,詔军器监併归工部,东西作坊、都作院併入军器所。”⒉金 代各州囚犯服役之所。宋 宇文懋昭《大金国志·科条》:“拘役之处,逐州有之,曰都作院,所徒之人,或使之磨甲,或使之土工,无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