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制 [xíng zhì]
1. 惩罚罪犯的法规。
刑制 引证解释
⒈ 惩罚罪犯的法规。
引隋 王道 《元经》:“国之刑制,原情轻重。”
《清史稿·刑法志三》:“监狱与刑制相消息,从前监羈罪犯,并无已决未决之分。”
刑制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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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棒十三的罪过释义:最轻的罪。宋朝的刑制,最轻的杖刑打十三下,最轻的笞刑打七下或八下。见《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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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件释义:⒈前已述及的人或事物。北魏 贾思勰《齐民要术·槐柳楸梓梧柞》:“凡为家具者,前件木皆所宜种。”《旧唐书·东夷传·日本国》:“元和 元年 日本国 使判官 高阶真士 上言:‘前件学生,艺业稍成,愿归本国,便请与臣同归。’从之。”宋 苏轼《乔执中两浙运副张安上提刑制》:“其谨视贪吏以无害我成法,可依前件。”⒉逻辑学用语。与“后件”对称。假言判断中规定条件的判断叫“前件”,以前件为条件的判断叫“后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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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禁释义:清 刑制名。宗室犯罪,应枷及徒以至军流的,都折以板责,圈禁于空房。枷罪、徒罪为拘禁,军流罪则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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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审释义:明 代刑制,每五年朝廷命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审理刑狱,谓之大审。明 刘若愚《酌中志·大审平反纪略》:“凡遇丙辛之年,即特勅司礼监掌印太监一员,前往三法司録囚,名曰大审。”《明史·刑法志二》:“成化 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审録,谓之大审。南京 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輒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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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荫释义:亦作“官廕”。 旧时官吏有功于国或因公死亡,得荫其子孙入官,谓之官荫。有恩荫、难荫、特荫等种类。《通典·刑制下》:“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二刻拍案惊奇》卷八:“平江府 有一个官人姓 沉,承着祖上官荫,应授将仕郎之职,赴京听调。”清 袁枚《新齐谐·判官答问》:“若有来歷之人,便不在小劫数中来去,犹之阳间有官荫者,不考童生也。”《清史稿·圣祖纪一》:“﹝ 康熙 十六年夏四月﹞戊辰,予死事 温处道 陈丹赤 等官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