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料 [yuè liào]
1. 按月供给使用的物资。
3. 见“月料钱”。
月料 引证解释
⒈ 按月供给使用的物资。
引《续资治通鉴·宋孝宗乾道五年》:“九月,甲寅朔, 金 罢皇太子月料,岁给钱五万贯。”
⒉ 见“月料钱”。
月料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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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廨本钱释义:唐 代官府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 从 北朝 起到 隋 唐,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取利。唐 武德 元年(公元618年)设置公廨本钱,由各州令史经管,人称捉钱令史。每人以五万以下本钱交市肆贩易,每月收取息钱四千文,年息约达本金百分之百,名“月料钱”。以后利率有降低趋势,但到 会昌 元年(公元841年)月息仍定五分,合年利百分之六十。《唐会要》卷九一载,开元 六年(公元718年)秘书少监 崔沔 说:“收利数多,破产者众……在於平民,已为重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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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钱释义:从 北朝 起到 隋唐,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取利,谓之“捉钱”。即公廨本钱。也称月料钱。《新唐书·食货志五》:“于时祠祭、蕃夷赐宴、别设,皆 长安、万年 人吏主办,二县置本钱,配纳质积户收息以供费。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敢劾治。”参阅 宋 王溥《唐会要·内外官料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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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料钱释义:唐初置公廨本钱﹐拨公款由各州令史经营﹐每人以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为本钱交市肆贩易﹐每月纳利四千﹐名月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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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料释义:⒈按月供给使用的物资。 《续资治通鉴·宋孝宗乾道五年》:“九月,甲寅朔,金 罢皇太子月料,岁给钱五万贯。”⒉见“月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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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卖场释义:宋 代处理剩馀物资的官署。宋 吴自牧《梦粱录·六院四辖》:“杂买务、杂卖场,在榷货务内。唐 制谓之‘宫市’,宋 初为‘市买司’。太平兴国 年,方更名杂买务。奉禁中买卖,而平其直。南渡后,合局于此。凡宫禁月料,朝省纸札,文思製造,和剂佾合,封桩所积,编估以时其直,打套以籍其数,而就售焉。”《宋史·食货志下》:“﹝ 熙寧 三年﹞七月,以榷货务为市易西务下界,市易务为东务上界,以在京商税院、杂买务、杂卖场隶焉。”《文献通考·职官十四》:“杂卖务,景德 四年置,掌受内外币餘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準折支用,以内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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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户释义:家中有纳税丁口的民户。 《新唐书·食货志一》:“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资治通鉴·后周世宗显德五年》:“丙戌,詔凡诸色课户及俸户并勒归州县,其幕职、州县官,自今并支俸钱及米麦。”胡三省 注:“唐 初,诸司置公廨本钱,以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其后罢诸司公廨本钱,以天下上户七千人为胥士,而收其课,计官多少而给之,此所谓课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