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裁 [zòu cái]
1. 奏请裁决。
奏裁 引证解释
⒈ 奏请裁决。
引《新唐书·百官志三》:“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大事奏裁,小事专达。”
奏裁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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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环释义:宋 代黥刑之一。在耳后刺环形。《宋史·刑法志三》:“凡犯盗,刺环於耳后:徒、流,方;杖,圆;三犯杖,移於面,径不过五分。”《续资治通鉴·宋理宗淳祐八年》:“因极言检覈、决狱、疏决、推勘、拘锁、刺环、奏裁、详覆、重勘、追证十弊,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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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按释义:⒈巡行按察。《旧唐书·宇文融传》:“巡按所及,归首百万。”宋 范仲淹《举欧阳修充经略掌书记状》:“臣叨膺圣寄,充前职任,即日沿边巡按。”清 顾炎武《日知录·部刺史》:“至 玄宗 天宝 五载正月,命礼部尚书 席豫 等分道巡按天下风俗及黜陟官吏,此则巡按之名所繇始也。”⒉明 代有巡按御史,为监察御史赴各地巡视者。其职权颇重,负责考核吏治,审理大案,知府以下均奉其命。简称“巡按”。《明史·职官志二》:“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清 陈鹤《明纪·成祖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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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狱释义:谨慎处理狱讼之事。 语本《书·立政》:“庶狱庶慎。”晋 孙楚《梁令孙侯颂》:“古人慎狱,惟侯平之。”南朝 齐 王融《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故恤贫缓富,省徭慎狱。”《旧唐书·韩思复传》:“请付刑部集羣官议定奏裁,以符慎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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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锁释义:拘禁。《宋史·刑法志二》:“法无拘锁之条,特州县一时弹压盗贼姦暴,罪不至配者,故拘锁之,俾之省愆。”《续资治通鉴·宋理宗淳祐八年》:“﹝ 陈垓 ﹞因极言检覈、决狱、疏决、推勘、拘锁、刺环、奏裁、详覆、重勘、追证十弊,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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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盐释义: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农村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 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新丝上市,缴纳夏税时收钱,故称。《资治通鉴·后晋高祖天福七年》:“先是 河 南、北诸州官自卖海盐,岁收緡钱十七万;又散蚕盐敛民钱。”胡三省 注:“蚕盐所以裛茧。唐 天成 二年,敕:每年二月内一度俵散蚕盐,依夏税限纳钱。”宋 陆游《村兴》诗:“园丁上牛米,村婢博蚕盐。”《续资治通鉴·宋太祖建隆二年》:“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