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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德释义:⒈刑罚与教化;刑罚与恩赏。 《韩非子·二柄》:“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晋 葛洪《抱朴子·广譬》:“二仪不能废春秋以成岁,明主不能舍刑德以致治。”南朝 齐 王融《永明九年策秀才文》:“改宪敕法,审刑德之原。”⒉古人以刑为阴克,以德为阳生,附会五行生克之说。《史记·龟策列传》:“明於阴阳,审於刑德。”三国 魏 阮侃《宅无吉凶摄生论》:“世有安宅、葬埋、阴阳、度数、刑德之忌,是何所生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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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院释义:亦省称“审刑”。宋 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宋史·职官志三》:“淳化 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讞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宋 曾巩《本朝政要策·刑法》:“至於 淳化,又置审刑院於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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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罪释义:⒈谓应该抵罪;抵罪。《左传·襄公十九年》:“郑子孔 之为政也专,国人患之,乃讨 西宫 之难与 纯门 之师。子孔 当罪,以其甲及 子革、子良氏 之甲守。”杨伯峻 注:“当罪,古代刑法术语。《汉书·刑法志》:‘以其罪名当报之。’”元 郑廷玉《后庭花》第二折:“若是受了他买告咱当罪,若是有证见便承伏。”元 郑廷玉《后庭花》第二折:“小人并然不敢,若有证见,小人便当罪。”⒉谓罚当其罪。《管子·问》:“审刑当罪,则人不易讼。”尹知章 注:“所刑皆当其罪,故人不交相讼。”《荀子·君子》:“故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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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覆释义:对刑事案件的断罪及复核。语本《宋史·刑法志一》:“建隆 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宋太祖 时,刑部复核各地大辟罪案……各地上奏案件,先由审刑院交付大理寺,刑部断覆,再交审刑院详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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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列释义:犹朝班。 泛指朝廷官员。晋 潘岳《<秋兴赋>序》:“摄官承乏,猥厠朝列。”唐 孟浩然《仲夏归南园寄京邑旧游》诗:“因声谢朝列,吾慕 潁阳 真。”《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知节 又歷詆朝列,(审刑)、审官、两制、三馆、諫官、御史都无其人,其薄人厚己如此!”清 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三:“復赋诗纪事,徧示朝列,外议始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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谳疑释义:议处疑难案件。语出《史记·酷吏列传》:“奏讞疑事,必豫先为上分别其原。”宋 王安石《敕奖谕赐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官等》:“朕初嗣服,德化未孚,永念元元,多罹犴狱。汝等并膺选擢,任在讞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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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革释义:变革,变化。 南朝 齐 王融《永明九年策秀才文》之五:“治歷明时,绍迁革之运;改宪敕法,审刑德之原。”《旧唐书·孝友传·王君操》:“贞观 初,君则 自以世代迁革,不虑国刑;又见 君操 孤微,谓其无復仇之志,遂诣州府自首。”宋 叶适《晋元帝庙记》:“建康 虽 晋 都邑,千载既远,迁革尤多。寻 冶城,问 新亭,岂復异时髣髴哉!”明 高攀龙《说类》:“昔 朱子 初年,以人自有生即有知识,念念迁革,初无顷刻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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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恤释义:⒈见“钦恤”。⒉亦作“钦卹”。谓理狱量刑要慎重不滥,心存矜恤。语本《书·尧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南朝宋刘彧《宽刑诏》:“朕务存钦卹,每有矜贷。”唐白居易《止狱措刑策》:“至若尽钦恤之道,竭哀矜之诚,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此五者恤刑之法也。”宋曾巩《代太平州知州谢赐钦恤刑狱敕书表》:“臣与被德音,当宣上意,惟尽哀矜之理,庶符钦恤之心。”明李东阳《送顾天锡员外审刑山西》诗:“况奉钦恤詔,正当蠲涤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