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 [zhàng xíng]
1. 古代刑罚之一。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参见“五刑”。
杖刑 引证解释
⒈ 古代刑罚之一。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为刑种始自 东汉。南朝 梁武帝 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 北齐 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 清 末。参见“五刑”。
杖刑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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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棒十三的罪过释义:最轻的罪。宋朝的刑制,最轻的杖刑打十三下,最轻的笞刑打七下或八下。见《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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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杖释义:处以杖刑。用大荆条或棍棒抽击人的背、臀或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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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罚释义:⒈亦作“决罚”。指杖刑。用棍棒等拷打罪犯的刑罚。亦指施杖刑。⒉用棍棒等拷打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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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板释义:古代刑律有笞刑、杖刑,清 代笞、杖分别折合为小板、大板、照数折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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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十三释义:宋 代刑法从轻发落的杖数。后亦泛称责打。宋太祖 始定折杖之制,凡徒刑五,最轻为徒一年,脊杖十三;又杖刑五,最轻为杖六十,臀杖十三。参阅《宋史·刑法志一》。宋 无名氏《张协状元》戏文第三五出:“末:‘推得没巴臂。’生:‘门子打十三!’”元 孟汉卿《魔合罗》楔子:“你若无事到他家里去,我一准拏来打十三。”明 高明《琵琶记·琴诉荷池》:“背起打十三,那廝不中用,只教他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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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断释义:谓判以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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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格释义:杖刑与格刑。 泛指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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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棰释义:⒈指杖刑用的棍棒。 ⒉指杖刑。⒊杖箠:棍棒。亦指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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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毙释义:以杖刑毙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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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治释义:以杖刑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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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流释义:旧时刑罚的一种。先施杖刑,然后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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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疮释义:受杖刑后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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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罚释义:⒈杖刑。⒉指施杖刑,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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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责释义:谓以杖刑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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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督释义:谓受杖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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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罪释义:应判杖刑的罪行。《隋书·刑法志》:“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唐律疏议·名例一·该说律意》:“徒罪断於州,杖罪断於县。”《金史·刑志》:“时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五回:“你就认个‘庸医杀人’,也不过是个‘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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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遣释义:施以杖刑后发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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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脊释义:以杖挞脊背。 杖刑中最重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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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革释义:处以杖刑并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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枷杖释义:谓上枷并受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