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钱 [zhuō qián]
1. 从北朝起到隋唐,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取利,谓之“捉钱”。即公廨本钱。也称月料钱。
捉钱 引证解释
⒈ 从 北朝 起到 隋唐,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取利,谓之“捉钱”。即公廨本钱。也称月料钱。参阅 宋 王溥 《唐会要·内外官料钱上》。
引《新唐书·食货志五》:“于时祠祭、蕃夷赐宴、别设,皆 长安、万年 人吏主办,二县置本钱,配纳质积户收息以供费。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敢劾治。”
捉钱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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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廨本钱释义:唐 代官府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 从 北朝 起到 隋 唐,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取利。唐 武德 元年(公元618年)设置公廨本钱,由各州令史经管,人称捉钱令史。每人以五万以下本钱交市肆贩易,每月收取息钱四千文,年息约达本金百分之百,名“月料钱”。以后利率有降低趋势,但到 会昌 元年(公元841年)月息仍定五分,合年利百分之六十。《唐会要》卷九一载,开元 六年(公元718年)秘书少监 崔沔 说:“收利数多,破产者众……在於平民,已为重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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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本释义:⒈官府刻印或收藏的书本。唐 张怀瓘《书断·二王真跡》:“开元 十六年五月,内出二 王 真跡……其中古本,亦有是 梁 隋 官本者。”曹士冕《法帖谱系·淳化法帖叙说》引 宋 欧阳修《集古录》:“至予集录古文,不敢輒以官本参入私集。”⒉官府向民户贷款所用的本钱。《旧唐书·玄宗纪上》:“九月,先是高户捉官本钱;乙卯,御史大夫 李朝隐 奏请薄税百姓一年租钱充,依旧高户及典正等捉,随月收利,供官人税钱。”《新唐书·食货志五》:“初,捉钱者私增公廨本,以防耗失,而富人乘以为姦,可督者私之,外以逋官钱迫蹙閭里,民不堪其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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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钱释义:从 北朝 起到 隋唐,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取利,谓之“捉钱”。即公廨本钱。也称月料钱。《新唐书·食货志五》:“于时祠祭、蕃夷赐宴、别设,皆 长安、万年 人吏主办,二县置本钱,配纳质积户收息以供费。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敢劾治。”参阅 宋 王溥《唐会要·内外官料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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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下捉壻释义:挑选科举考试榜上有名者为婿。 宋 时的一种风尚。宋 朱彧《萍洲可谈》卷一:“本朝贵人家选壻於科场年,择过省士人,不问阴阳吉凶及其家世,谓之‘榜下捉壻’……近岁富商庸俗与厚藏者嫁女,亦於榜下捉壻,厚捉钱以饵士人,使之俯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