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卖 [diǎn mài]
1. 俗称活卖。旧时指把房屋、田地等在限期内典押给他人使用,期满后再赎回,愈期不能赎回,即被视为出卖。
英[pawn;]
典卖 引证解释
⒈ 旧指活卖。即出卖时约定期限,到期可备价赎回,不同于“绝卖”。 宋 苏轼 《奏浙西灾伤第一状》:“又缘春夏之交,雨水调匀。
引浙 人喜於丰岁,家家典卖,举债出息,以事田作。”
《元典章新集·国典·诏令》:“其腹里百姓因值灾伤,典卖儿女,听依原价收赎。”
⒉ 典租出卖。
引陈登科 《赤龙与丹凤》第一部八:“宋蚦 道:‘我小时候听老人讲,官田是不能买卖的,如今也没人问这些了,还不是照样典卖!’”
国语词典
典卖 [diǎn mài]
⒈ 以财产约定出卖,期满后可照原价赎回。
引《红楼梦·第一三回》:「如此周流,又无争竞,亦没有典卖诸弊。」
典卖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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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鬻子释义:典:典当;鬻:卖。 典卖妻子。形容生活极其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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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哗释义:谓刁滑起事。《元典章·户部五·典卖》:“近年以来,各处田土增价,刁譁之徒往往攀指省部前后断例,兴讼告争纷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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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合释义:⒈验对符契。古时符契文书,上盖印信,分为两半,当事双方各执一半。用时将二符契相并,验对骑缝印信,作为凭证。凡调遣军队、车驾出入皇城、官吏驰驿等,均须勘合。《唐律·擅兴·应给发兵符而不给》“不以符合从事,或符不合不速以闻,各徒二年”唐 长孙无忌 疏议:“不以符合从事者,谓执兵之司,得左符皆用右符勘合,始从发兵之事。”⒉指勘合时所用的符契。宋 叶适《经总制钱一》:“得产有勘合,典卖有牙契。”《警世通言·钝秀才一朝交泰》:“又将银五十两买了个勘合,驰驛到京。”《明史·食货志四》:“编置勘合及底簿……转运司亦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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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契钱释义:宋 代商税的一种。民间典卖田宅,限两月内赴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府印信,并交纳印契钱。《文献通考·征榷六》:“宋太祖 开寳 二年,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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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契释义:⒈官府的书契﹑符信。⒉民间典卖田产向官府纳税注册的契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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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帖释义:亦作“户贴”。登记每户田产或人口的册子。《宋史·食货志上二》:“﹝方田﹞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埄,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元典章·户部三·异姓继承立户》:“今次追到 万洪 户帖查照,与各人所供相同。”《元典章·户部三·抄数户计军产》:“有司随即出给印押户贴付各户收执。”《明史·食货志一》:“太祖 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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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割释义:宋 代考查民户物力确定赋役之法。规定民户典卖产业,税赋与物力一并过户,名推割;又定三年一查定,名推排。《宋史·食货志上六》:“然役起於物力,物力升降不殽,则役法公。是以 绍兴 以来,讲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卖产业,税赋与物力一併推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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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赎释义:⒈收购。宋 王明清《挥麈前录》卷四:“﹝ 郭思 ﹞广以金帛收赎 熙 之遗笔,以藏於家。”⒉用银钱将抵押品赎回。宋 苏轼《应诏论四事状》:“除已有人承买交业外,并特给还。未足者,许贴纳收赎,仍不限年。”《元典章·户部五·典卖》:“如业主虚抬高价不相由问成交者,听亲邻典主百日内收赎。”⒊旧时法律凡老幼、废疾、笃疾、妇人犯徒流等刑者,准其以银赎罪,谓之收赎。《元典章·刑部四·杀卑幼》:“同法司拟合徒四年,决杖九十。缘本人年七十八岁,依旧例合行收赎,合徵钞三十二贯。”《天雨花》第二九回:“妇女之罪,收赎者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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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保释义:立契的中介人和保人。宋 王溥《五代会要·市》:“如是产业、人口、畜乘,须凴牙保,此外并不得輒置。”宋 张邦基《墨庄漫录》卷四:“於舟尾得皂絛一条,繫文字一纸,取观之,乃雇舟契也,因得其人姓名及牙保之属。”《元典章·户部五·典卖》:“凡有典卖田宅,依例亲隣、牙保人等立契,画字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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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方释义:宋神宗 熙宁 五年颁行方田制;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按地之肥瘠分五等以定其税。田方,一方之田。《宋史·食货志上二》:“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埄,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参见“方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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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钱释义:纳税的钱。宋 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二:“俟三两日再煎成碎银,每五十三两为一包,与坑户三七分之,官收三分,坑户得七分,铅从官卖,又纳税钱,不啻半取矣。”《宋史·食货志上二》:“先是,诸州人户典卖田宅契税钱所收窠名,七分隶经、总制,三分属係省。”清 赵翼《陔馀丛考·税契》:“市易田宅既立文券,必投验官府,输纳税钱,给以印凭,谓之税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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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总制钱释义:“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并称,宋 代的附加杂税。前者始于 北宋 宣和 年间,陈遘 以发运使兼经制使督理东南地区财赋,加征卖酒、典卖田宅的牙税,常赋外的头子钱,以及其他项目的税金,称经制钱。其后 翁彦国 为总制使,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税,称总制钱。宋 叶适《监司》:“提刑司则以催趣经总制钱、印给僧道免丁由子为职,而刑狱寃滥,词诉繁滞,则或莫之省焉。”《宋史·职官志七》:“﹝ 乾道 ﹞八年,用臣僚言,诸路经总制钱併委提点刑狱官督责。”清 顾炎武《读<宋史·陈遘>》:“然则 宋 之所以亡,自经总制钱,而此钱之兴,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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貂尾释义:⒈貂的尾巴。古时以为显贵者的冠饰。《后汉书·舆服志下》:“胡广 説曰:‘赵武灵王 效胡服,以金璫饰首,前插貂尾,为贵职。秦 灭 赵,以其君冠赐近臣。’”宋 王禹偁《谪居感事》诗:“鱼须从典卖,貂尾任倾欹。”⒉指续写的劣作。清 平步青《霞外攟屑·说稗·续奇书》:“自 弇州 撰前书以毒 荆川,冀雪戴天讎愤,而风行刊布,流祸百年……不知 紫阳道人 有何杀父之讎,亡国之恨,而为此貂尾也,徒为罪孽,自堕泥犂而已矣。”参见“狗尾续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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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产释义:⒈货物,物产。《魏书·恩倖传·茹皓》:“皓 颇敏慧,折节下人,而潜自经营,阴有纳受,货产盈积。”《辽史·食货志下》:“太宗 得 燕,置 南京,城北有市,百物山偫,命有司治其征;餘四京及它州县货产懋迁之地,置亦如之。”⒉典卖财产。清 蒲松龄《聊斋志异·霍女》:“朱 质於官,官以其姓名来歷不明,置不理。朱 货产行賕,乃准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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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産释义:⒈货物,物产。《魏书·恩倖传·茹皓》:“皓 颇敏慧,折节下人,而潜自经营,阴有纳受,货产盈积。”《辽史·食货志下》:“太宗 得 燕,置 南京,城北有市,百物山偫,命有司治其征;餘四京及它州县货产懋迁之地,置亦如之。”⒉典卖财产。清 蒲松龄《聊斋志异·霍女》:“朱 质於官,官以其姓名来歷不明,置不理。朱 货产行賕,乃准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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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质释义:⒈货物的质量。 ⒉典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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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质释义:犹典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