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 [liǎng shuì]
1. 夏税和秋税的合称。唐德宗时杨炎作两税法,并租庸调为一,令以钱输税。夏输不超过六月,秋输不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
3. 见“两税法”。
两税 引证解释
⒈ 夏税和秋税的合称。 唐德宗 时 杨炎 作两税法,并租庸调为一,令以钱输税。夏输不超过六月,秋输不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
引唐 赵元一 《奉天录》卷二:“京城减收两税之半。”
《新唐书·崔造传》:“造 久在 江左,疾钱穀诸使罔上,或干没自私,乃建言:‘天下两税,请委本道观察使、刺使选官部送京师。’”
⒉ 见“两税法”。
两税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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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钱释义:人口税。 亦称“丁口钱”。《旧唐书·懿宗纪》:“安南 管内被蛮贼驱劫处,本户两税,丁钱等量放二年,候收復后别有指挥。”《资治通鉴·后梁贞明四年》“先是,吴 有丁口钱”胡三省 注引 宋 程大昌《演繁露》:“今之丁钱,即 汉 世算钱也,以其计口输钱,故亦名口赋也。”清 孙枝蔚《春日园居书怀》诗:“闻道柴门樱柿下,春来坐吏索丁钱。”参见“丁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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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户释义:依两税法纳税的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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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释义:唐中叶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 分夏秋两季收税,两税都以实物折钱计算;不问原籍,按现住地点就地征收;不分年龄,按地亩定税额。此法至明代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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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释义:⒈夏税和秋税的合称。⒉见“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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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使释义:唐 代掌管夏、秋两税事务的长官,系临时派遣,多以盐铁转运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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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输户释义:即两税户。 《宋史·神宗纪二》:“﹝ 元丰 二年三月﹞丙戌,詔:雄州 两输户南徙者諭令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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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税释义:⒈田赋名称。唐 起,历代田赋都分夏、秋两季征收,称为夏税和秋税。《旧唐书·代宗纪》:“﹝ 大历 五年﹞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四升。秋税,上田亩五升,下田三升。”⒉建中 元年行两税法后,规定“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宋 代夏税自五月半起征,七月底或八月初纳毕;秋税自九月初起征,十二月半纳毕。元 代在江南仿 唐 代两税法征税。明 代规定夏税无过八月,以小麦为主,秋粮无过明年二月,以米为主。行“一条鞭法”后,夏税、秋粮大都征银。清 代分上忙、下忙两期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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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户释义:宋 初承 五代 旧制,州县官俸均给实物,并指定由所属民户出钱易回。 这些被指定的民户称为“奉户”。每本官所受物,凡一千,分与两户,一户输钱五百。如物价不足以抵官俸原数,即由奉户补足,官府则免除其夏秋两税以外的其他赋役。此制起于 后汉 乾祐 中,至 宋 太平兴国 元年始废。见《宋史·职官志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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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估释义:指物品的定价。《资治通鉴·唐德宗贞元十年》:“望勘会诸州初纳两税年绢布定估,比类当今时价,加贱减贵,酌取其中,总计合税之钱,折为布帛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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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纳释义:唐 时实行两税法,称按钱折价交纳粟帛为折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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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募释义:召募兵丁。《资治通鉴·唐德宗贞元三年》:“自变两税法以来,藩镇、州、县多违法聚歛。继以 朱泚 之乱,争榷率、征罚以为军资,点募自防。”《宋史·李昉传》:“所至点募,人情若有不安,即须少缓,密奏取裁,庶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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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课释义:⒈旧时以食盐为对象所征的税课。《宋史·食货志下三》:“世宗 北伐,父老遮道泣诉,愿以盐课均之两税,而弛其禁,许之,今两税盐钱是也。”《元史·食货志五》:“本司自 至元 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未有定额,但从实恢办。”《明史·徐阶传》:“鄢懋卿 骤增盐课四十万金。阶 风御史请復故额。”《清史稿·食货志四》:“灶不乐以盐归垣,商亦无资完课。此垣商纳课之亦难行也。”⒉指办理盐课事务。宋 秦观《代蕲守谢上表》:“昨以出按荆车,兼程盐课,猥虞旷废,妄致勤劳。”《明史·食货志四》:“松江 所负课六十餘万,民诉於朝。命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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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输释义:交纳输送秋税。 《宋书·柳元景传》:“﹝ 柳元景 ﹞以封在 岭 南,秋输艰远,改封 巴东郡公。”《宋史·食货志上二》:“自 唐 建中 初变租庸调法作年支两税,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遣使分道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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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释义:唐代对受田课丁征派的三种赋役的并称。导源于北魏到隋代的租﹑调﹑力役制度。凡丁男授田一顷﹐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役人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纳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唐开元末年均田制破坏﹐这种承袭北魏的赋役制度渐不适用;安史之乱后﹐为两税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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羡余释义:⒈盈余;剩余。 ⒉唐地方官以两税盈余为名,向皇帝献纳的税款。多用加重剥削、克扣俸禄等手段敛财,借以市恩邀功,加官进爵。⒊清朝征钱粮税时因有损耗而多征一部分附加税。这部分附加税除折抵实际损耗外,留一部分为地方官吏所有,名养廉,其余上缴,名羡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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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助释义:谓捐助资金或物品。《明史·唐定王桱传》:“请预借两税一年,令羣下捐俸,劝绅士输助,徵府县银穀未解者。”清 梅曾亮《光泽县育婴堂记》:“﹝建育婴堂﹞而邑之士大夫及过客,皆有输助。”欧阳巨源《<官场现形记>序》:“限资之例,始於 汉 代,定以十算,乃得为吏,开捐纳之先路,导输助之滥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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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户释义:⒈酒量。 古称酒量大者为大户或上户,不能多饮的称小户或下户。唐 元稹《春游》诗:“酒户年年减,山行渐渐难。”宋 陆游《深居》诗:“病来酒户何妨小,老去诗名不厌低。”钱仲联 校注:“户,唐 人语,指酒量。”清 钱谦益《吴门林若抚胡白叔二诗人劝破诗戒》诗:“酒户下中禁亦得,诗肠枯涩戒何曾。”⒉唐 宋 时经官方许可的私营酒坊。这种酒坊,必须向官方买曲,然后自酿自销。《旧唐书·食货志下》:“元和 六年六月,京兆府奏:‘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据贯均率。’从之。”宋 陆游《村居书事》诗:“酒户知贫焚旧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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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摊释义:⒈按户分摊的税。《元史·成宗纪二》:“江 南 宋 时行两税法,自 阿里海牙 改为门摊,增课钱至五万锭。”《元典章·户部八·办理合行事理》:“民间若有门摊课程,止依 至元 十九年例徵收。”清 吴伟业《捉船行》:“发回仍索常行费,另派门摊云雇船。”⒉在沿街店铺门前摆设的售货摊。阿英《海上买书记》:“隔了两天,我去一家门摊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