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责 [zhàng zé]
1. 谓以杖刑责罚。
杖责 引证解释
⒈ 谓以杖刑责罚。
引《宋史·理宗纪二》:“州县官有罪,诸帅司毋輒加杖责。”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四:“我与尔非怨讐,何苦日行杖责。”
范文澜 《中国通史简编》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隋文帝 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杀官员,并且允许长官对属官,以律轻情重为理由,杖责属官。”
杖责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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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杖释义:指为获取报酬而代犯人受杖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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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放释义:指对罪犯杖责后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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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责释义:杖责。唐 张鷟《朝野佥载》卷六:“﹝ 萧颖士 ﹞常使一僕 杜亮,每一决责,皆由非义。”宋 欧阳修《乞减乐平县课额札子》:“见今专副等逐月逐季逐年各有比较决责。”《清史稿·刑法志二》:“又附片请将军、流徒加杖概予宽免,无庸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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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杖释义:帝王在朝廷上杖责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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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较释义:旧时官府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公差施以杖责,然后再限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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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痛释义:⒈旧时当人受杖责后,亲友备酒食安慰之,谓之“暖痛”。 ⒉煖痛:以酒食或金钱慰问受伤痛的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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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决释义:审理判决。唐 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检责军司军户,盐如有隐漏,并準府县例科决。”宋 彭乘《续墨客挥犀·诡怪不羁》:“曼卿 诡怪不覊,谓主者曰:‘只乞就本厢科决。’”《元典章·刑部一·赎刑》:“犯罪官吏并诸人有罪,年老或篤疾废疾病妨碍科决不任杖责之人,赎罪钱多寡不一,终无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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脓血债释义:指受杖责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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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杖释义:谓用杖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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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杖释义:以示惩戒的杖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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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比释义:旧指官府限期追征租赋,对逾期不缴者加以杖责。明 范濂《云间据目抄》卷四:“乃有家无担石,丁无餘口,遂列于排年者,既殫力於催征,又奔命於赴比。”《醒世姻缘传》第九十回:“既有 晁生 为尔等代输粮米,此后免行赴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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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杖释义:亦作“鞕杖”。 古代刑罚之一。以鞭、杖责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