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杀 [zhuān shā]
1. 擅自杀人。
3. 指无须禀命而可诛戮。
专杀 引证解释
⒈ 擅自杀人。
引《汉书·刑法志》:“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
《旧唐书·柳仲郢传》:“富平县 人 李秀才,籍在禁军,诬乡人斫父墓柏,射杀之。法司以专杀论。”
⒉ 指无须禀命而可诛戮。
引汉 班固 《白虎通·考黜》:“赐以鈇鉞,使得专杀。”
《辽史·圣宗纪六》:“翌日,赐 合卓 剑,俾得专杀。”
专杀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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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官释义:古代某官职由一族世代承袭,谓之世官。《孟子·告子下》:“四命曰,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无专杀大夫。”《汉书·五行志中之下》:“是时 公子遂 顓权,三桓 始世官,天戒若曰,自此之后,将皆为乱矣。”颜师古 注:“谓父子相继为卿也。”南朝 陈 徐陵《为王仪同致仕表》:“虚名靡实,世官非才;年力方强,不能辞退。”清 王夫之《读通鉴论·秦始皇一》:“古者诸侯世国,而后大夫缘之以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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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对释义:臣下进入皇宫回答皇帝提出的问题或质问。宋 王谠《唐语林·方正》:“柳元公 初拜京兆尹,将赴上,有神策军小将乘马不避,公於市中杖杀之,及因入对,宪宗 正色詰专杀之状。”宋 沉括《梦溪笔谈·象数一》:“一日骤晴,炎日赫然,予时因事入对,上问雨期,予对曰:‘雨候已见,期在明日。’”清 邵懿辰《易安人墓表》:“﹝ 陈君 ﹞承命出守 吉安,翼日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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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全释义:⒈获得保全。 《庄子·达生》:“彼得全於酒而犹若是,而况得全於天乎?”《汉书·刑法志》:“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新唐书·裴度传》:“度 得全,天也。”清 昭槤《啸亭杂录·平定回部本末》:“计自去年十月至今,孤军在万里外陷重围者三月,卒得全。”⒉谓人臣事君之礼无所失。《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得全全昌,失全全亡。”司马贞 索隐:“得全,谓人臣事君之礼全具无失,故云得全也。”汉 枚乘《上书谏吴王》:“臣闻得全者昌,失全者亡。”⒊指完全具备。清 张芳《黛史》:“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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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钺释义:斧和钺。《左传·昭公十五年》:“其后 襄 之二路,鏚鉞、秬鬯、彤弓、虎賁,文公 受之,以有 南阳 之田,抚征东夏,非分而何?”杨伯峻 注:“杜 注:‘鏚,斧也;鉞,金鉞也……’赐鏚鉞者,奉王命得专杀戮也。”参见“斧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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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剑释义:⒈赐给宝剑。命自杀。汉 王充《论衡·骨相》:“大夫 种 不能去,称病不朝,赐剑而死。”《三国志·魏志·毛玠传》:“臣闻 萧生 縊死,困於 石显;贾子 放外,谗在 絳灌;白起 赐剑於 杜邮;晁错 致诛於东市。”晋 潘岳《西征赋》:“未十里於迁路,寻赐剑以刎首。”⒉赐给宝剑。代表皇帝施行专断之权。唐 权德舆《西岳庙祝谒》诗:“解龟罢金鼎,赐剑犹龙泉。”《辽史·圣宗纪二》:“復遣 东京 留守 邪律抹只 以军继进,赐剑专杀。”清 邵长蘅《侯方域传》:“愿破文法,以赐剑首诛一甲科令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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鏚钺释义:斧和钺。《左传·昭公十五年》:“其后 襄 之二路,鏚鉞、秬鬯、彤弓、虎賁,文公 受之,以有 南阳 之田,抚征东夏,非分而何?”杨伯峻 注:“杜 注:‘鏚,斧也;鉞,金鉞也……’赐鏚鉞者,奉王命得专杀戮也。”参见“斧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