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例 [zé lì]
1. 依据法令或成案作为定例。
例此事无须再商,请照则例裁处。
英[regulations;]
则例 引证解释
⒈ 成规;定例。
引宋 沉括 《梦溪笔谈·故事二》:“曹 郡王 以元舅特除兼中书令,下度支给俸。有司言:‘自来未有活中书令请受则例。’”
《儒林外史》第四六回:“若説是书办的考核,可见这大部的则例是移动不得的了。”
梁斌 《播火记》第一卷十二:“如今一般则例,都是随粮附征。”
⒉ 清 代指汇集《会典》的新例疑义等所编成的行政法典。
例如:《户部则例》、《工部则例》、《礼部则例》、《八旗则例》、《理藩院则例》、《内务府则例》、《处分则例》等。
国语词典
则例 [zé lì]
⒈ 依据法令或成案所定的条规。
引宋·沈括《梦溪笔谈·卷二·故事二》:「元丰中,曹郡王以元舅特除兼中书令,下度支给俸。有司言:『自来未有活中书令请受则例。』」
《红楼梦·第一三回》:「合同族中长幼,大家定了则例,日后按房掌管这一年的地亩、钱粮、祭祀、供给之事。」
则例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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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牾释义:同“乖迕”。明 周圣楷《张居正本传》:“礼官所裁宗藩条例,多刻意抑损,且乖牾不可训。”《清史稿·刑法志一》:“维时各部院则例陆续成书,苟与刑律相涉,馆员俱一一釐正,故鲜乖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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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米法释义:明 中叶以后在 江南 实行的田赋征收的改革办法。 宣德 八年(公元1433年),针对 江南 田赋奇重,负担不均的现象,江南 巡抚 周忱 创平米法,沿袭至 清。其法将正米及耗米合计,科则重的加耗少,科则轻的加耗多,据此规定平米则例,再以平米则例算出应征米粮和银两数额。清 冯桂芬《与赵抚部书》:“明 史载 周文襄 抚 江南,召父老问逋税故,皆言豪户不肯加耗并征之细民,乃创为平米法,出耗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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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免释义:引用律例以减免其罪。 《六部处分则例·刑部·审断下》:“直省 审拟题结之犯,适遇恩赦之年,该督抚将应赦之犯不为援免者,係斩绞人犯降一级调用,係军流以下人犯罚俸一年。”《天雨花》第十六回:“仪贞 一夜不眠,泪流满枕,挨到五更时候,即起身写一书寄与 秀贞,备将始末根由説明,及啟奏当今,天言不准援免等语,候天明了,密密封固,付 左安 逕送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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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科释义:⒈明 清 科举制,按常规每三年举行一次的乡试、会试。乡试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会试逢丑、未、辰、戌年为正科,区别于临时特设的其它专科和加行的恩科。清 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三:“上问户部尚书 潘世恩:‘今科会试有重赴琼林宴者乎?’世恩 对:‘有壬申进士 翁方纲,壬申今无正科。’”郑观应《盛世危言·考试上》:“此於文武正科处特设专科,以考西学。”郑观应《盛世危言·考试上》:“我朝有繙译生员、举人、进士、翰林异试异榜,与正科诸士同赐出身。”⒉清 代府医学官名。清 梁章鉅《称谓录·医学官》:“礼部则例,凡直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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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释义:官府管理盐务所制定的政策法令、产销制度和有关则例。唐 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况绢之贵贱,皆不缘盐法。”《新唐书·食货志四》:“乾元 元年,盐铁、铸钱使 第五琦 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傜。”《元史·食货志五》:“盐法隳坏,亭民消废。”明 沉德符《野获编·司道·盐运使》:“嗣后 耿清惠 以故都运转侍郎,仍出理盐法,歷朝皆特差都转运使董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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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银释义:⒈税金。清 林则徐《查勘矿厂情形试行开采折》:“年应抽解课银二万四千一百一十四两零,载在《户部则例》。”《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五回:“每觔场价不过七八文,课银不过三釐多;运到 汉口,便每觔要卖五六十文不等。”《清史稿·食货志四》:“命 长芦、两淮 每引加五十斤,免纳课银。”⒉锞银,银锭。课,用同“錁”。元 秦简夫《东堂老》第四折:“暗寄课银五百锭在老友 李茂卿 处,与男 扬州奴 困穷日使用。”元 孟汉卿《魔合罗》第三折:“有夫 李德昌,将带资本课银一十锭,贩 南昌 买卖,前去一年,并无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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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除释义:犹超授。 《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乃召进士尽第二等及‘九经’凡一百三十人,悉与超除。”章炳麟《代议然否论》:“总统任官,以停年格迁举之;有劳则準则例而超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