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死 [jiǎn sǐ]
1. 减免死刑。
减死 引证解释
⒈ 减免死刑。
引汉 荀悦 《汉纪·高祖纪四》:“﹝ 赵王 ﹞无藩国之义,减死可也,侯之过歟!”
《新唐书·胶东王道彦传》:“詔减死,謫戍边。”
《元史·世祖纪六》:“乙未,凡伪造宝钞、同情者并处死,分用者减死杖之。”
减死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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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仗释义:手执武器。《唐律疏议·贼盗·强盗》:“其持仗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宋 程大昌《演繁露·饥民强盗人穀米》:“天圣 三年詔 陕西 州军持仗劫人仓廪非伤主者,减死刺配。”
- 2.
殊死刑释义:斩首的死刑。《后汉书·梁统传》:“臣窃见 元 哀 二帝轻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李贤 注:“《东观记》曰:‘元帝 初元 五年,轻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 建平 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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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命释义:⒈亦作“沉命”。犹绝命。南朝 宋 鲍照《代陈思王<白马篇>》:“埋身守 汉 境,沉命对胡封。”⒉谓危殆的生命。唐 陈子昂《谏灵驾入京书》:“去岁薄稔,前秋稍登,使羸饿之餘,得保沉命。”⒊谓处死。《册府元龟·刑法部·议谳三》:“康买得 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度情之义,宜减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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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斗释义:残杀格斗。《汉书·刑法志》:“至 成帝 鸿嘉 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鬭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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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作释义:因犯罪罚作劳役。汉 蔡邕《上<汉书>十志疏》:“顾念 元初 中故尚书郎 张俊 坐漏泄事,当復重刑,已出轂门,復听读鞠,詔书驰救,一等输作左校。”《晋书·刑法志》:“时有大女 刘朱,挝子妇酷暴,前后三妇自杀,论 朱 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明史·张筹传》:“十年坐事罚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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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口释义:亦作“駈口”。 宋 元 时代 金 军、蒙古 军在战争中俘虏的 汉 族大户。其地位类似农奴,少数成为贵族家庭的奴隶。《元典章·户部三·籍册》:“不论 达达、回回、女真、汉 儿人等,如是军前虏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駈口。”明 陶宗仪《辍耕录·奴婢》:“今 蒙古、色目 人之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刑律:私宰牛马,杖一百;敺死驱口,比常人减死一等,杖一百七。所以视奴婢与马牛无异。”吴晗《朱元璋传》第一章三:“蒙古 统治者在灭 金 灭 宋 的战争中,除开攻城略地,大量屠杀以外,更掠夺人口,叫做驱口,地位和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