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罪 [zāng zuì]
1. 指贪污受贿罪。
赃罪 引证解释
⒈ 指贪污受贿罪。
引汉 蔡邕 《故太尉乔公庙碑》:“公糺废赃罪,致之於理。”
《南齐书·萧惠基传》:“典籤 何益孙 赃罪百万,弃市, 惠朗 坐免官。”
唐 元稹 《西州院》诗:“文案牀席满,卷舒赃罪名。”
赃罪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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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党释义:亲信党与。晋 袁宏《后汉纪·顺帝纪下》:“侍中 杜乔 奏免 陈留 太守 梁让、济阳 太守 氾宫、济北 太守 崔瑗 赃罪狼籍,梁氏 亲党也。”《资治通鉴·梁武帝大通二年》:“若不大行诛罚,更树亲党,恐公北还之日,未渡 太行 而内变作矣。”金 王若虚《滹南诗话》卷下:“鲁直 开口论句法,此便是不及古人处。而门徒亲党,以衣鉢相传,号称法嗣,岂诗之真理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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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论释义:官吏频犯赃罪,如所犯罪法不等,即以重赃之数并入轻赃,然后折半论罪,称为倍论。《唐律·名例》:“即以贜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贜併满轻贜,各倍论。”注:“倍,谓二尺为一尺。”长孙无忌 等疏议:“假令县令受财枉法六疋,合徒三年;不枉法十四疋,亦合徒三年;又监临外窃盗二十九疋,亦徒三年;强盗二疋,亦合徒三年;受所监临四十九疋,亦合徒三年。准此以上五处贜罪,各合徒三年,累於‘受所监临’,总一百疋,仍倍为五十疋,合流二千里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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敍复释义:获罪降职之官按后来的劳绩恢复职位。 《宋史·职官志九》:“右常调转员外郎者,转右曹。内有出身自屯田,无出身自虞部,赃罪敍復人自水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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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罪释义:指贪污受贿罪。汉 蔡邕《故太尉乔公庙碑》:“公糺废赃罪,致之於理。”《南齐书·萧惠基传》:“典籤 何益孙 赃罪百万,弃市,惠朗 坐免官。”唐 元稹《西州院》诗:“文案牀席满,卷舒赃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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餬口释义:谓寄食;勉强维持生活。《左传·隐公十一年》:“寡人有弟,不能和协,而使餬其口于四方。”杜预 注:“餬,鬻也。”孔颖达 疏:“《説文》云:‘餬,寄食也。’以此传言餬口四方,故以寄食言之……《释言》云:‘餬,饘也。’则餬是饘、鬻别名。今人以薄鬻涂物谓之餬纸、餬帛,则餬者以鬻食口之名,故云餬其口也。”《庄子·人间世》:“挫鍼治繲,足以餬口。”成玄英 疏:“餬,饲也。庸役身力以饲养其口命也。”《警世通言·俞仲举题诗遇上皇》:“得罪於监司,被诬赃罪,废为庶人,家贫无以餬口。本寺住持是臣母舅,权充行者,觅些粥食,以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