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羡 [hào xiàn]
1.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
耗羡 引证解释
⒈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在正额之外另征的部分。
引唐 白居易 《不夺人利策》:“所以王者不殖货利,不言有无。耗羡之财不入於府库,析毫之计不行於朝廷者,虑其利穴开而罪梯构。”
《儒林外史》第四回:“我这 高要,是 广东 出名县分,一岁之中,钱粮耗羡,花、布、牛、驴、渔、船、田房税,不下万金。”
清 薛福成 《叙疆臣建树之基》:“地丁有正额、耗羡、租粮三款。”
章炳麟 《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一条鞭法,名为永不加赋,而耗羡、平餘,犹在正供之外。”
国语词典
耗羡 [hào xiàn]
⒈ 旧时官吏征收银粮时,为防止漕运的耗损,于正额之外多收若干,称为「耗羡」。
引《儒林外史·第四回》:「一岁之中,钱粮、耗羡、花、布、牛、驴、渔船、田房税,不下万金。」
耗羡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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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银释义:清 制,官吏于常俸之外,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银钱,曰“养廉银”。 文职始于 雍正 五年,武职始于 乾隆 四十年。清 黄辅辰《戴经堂日钞》:“户部拟款八条……提各省裁减文武养廉银。”亦省称“养廉”。清 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二:“雍正 间,耗羡归公,定直省各官养廉,由 世宗 之独申睿断,因时制宜。”孙中山《上李鸿章书》:“加之厚其养廉,永其俸禄,则无瞻顾之心,而能专一其志。”参阅 徐珂《清稗类钞·礼制·养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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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余释义:清 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 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清 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每一千两随解平馀银二十五两,称随平陋规。其后,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同分肥,解部减一半,馀归地方。乾隆 元年,明文规定平馀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称“养廉”。乾隆 二年,四川省 在火耗羡馀外,每银百两提解六钱,名平馀,充各衙门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馀。章炳麟《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一条鞭法,名为永不加赋,而耗羡、平餘,犹在正供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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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余释义:犹耗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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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米释义: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额外加征的部分。明 陈士元《俚言解》卷二:“耗米之名,起自 五代 周 显德 年。詔云:漕运自 晋 汉 以来,不给斗耗,纲吏多以亏欠抵死,自合每石给耗一斗。至 宋 詔止絶之。今之俗,则里胥或藉耗米名色害及纳户矣。”《清文献通考·国用五》:“耗米每正额米一石,江 南加徵三斗,浙江 四斗。”参见“耗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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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粮释义:犹耗羡。